教師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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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文山國小教師會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成立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

 

 第 一 章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名稱為桃園縣桃園市文山國民小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文山國民小學所在地。

 

          第 二 章         

 

第 四 條  本會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維護教師專業尊嚴,並藉由推動教育改革成功,以提

昇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校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參與協議本校教師聘約之事宜。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四、依法選任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五、依法制訂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六、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七、改善學校教學與輔導環境。

八、參與校內教育爭端之調解。

九、促進本校教師進修、研究與聯誼之權益。

十、協助本校依法行政,使行政公開化、透明化、合理化、人性化、效率化。

十一、維護並爭取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事項。 

 

           第 三 章     

 

第 六 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並繳交會費,即為會員。代理教師得申請、繳交會費,為準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決權。

          二、選舉權。

三、被選舉權。

四、罷免權。

五、發言權。

六、參加本會各項之活動。

七、享受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準會員享有前項第五、六、七款之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準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繳納會費。

第 九 條  會員、準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教師聘約準則及自律公約時,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給與勸告、警告、停權半年內等處分;提報大會,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得給與除名處分。被除名後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 四 章  組 織 及 職 員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已上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訂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聽取、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四、選派依法組織之各項教師代表。

          五、議決本會工作計畫、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六、處分本會之財產。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三人。理、監

          事之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圈選,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審議會務人員任免。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互選、罷免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監事會召集人。

          四、議決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八條  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所屬會員之個人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得設各組以推展會務,各組組長由理事長從會員中提名並提交理事會審議同意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組長為無給職。        

          本會設總幹事一名,幹事若干名,以處理本會一般行政業務,並負責與各相關單位之聯繫工作。

          總幹事、幹事為專職人員,並為無給職;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如有特別需要,本會得設特別委員會以及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設立、聘任之。

第廿二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廿三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廿四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一)第一次入會者繳年費ㄧ千二百元,入會一個月內繳交。

             (二)第二年起繳年費ㄧ千元,每年九月底前繳交。(1、其中包含上繳全國教會二百元;公益救助金一百元;司法互助金一百元2、充實本會的會費一百元以做為往後辦理聚會、研習、聯誼之經費)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廿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卅一日止。

 

           第 六 章       

 

第廿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廿九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